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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蘧璩琚氏宗亲会章程

(2017年11月26日修订,华夏蘧璩琚氏宗亲会第一届宗亲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华夏蘧璩琚氏宗亲会》。

第二条 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团结宗族力量,凝聚宗族集体智慧,秉承先祖伯玉公精神,以“包容、团结、传承、发展”为主旨,以加强宗亲间团结,促进家族经济与文化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会长所在地。

第四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即为宗亲会会长,由宗亲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本会职责如下:

1、团结各地宗亲分会,加强各地相互协作;

2、倡导宗亲发扬民族固有伦理道德;

3、敦促各地修祠续谱,编纂全国统谱;

4、编辑本族历史故事及祖先之文献调查,收集整理及出版等事项;

5、督促宗亲基金会开展活动,做好宗族内公益慈善事业推动宗族助学、大病大灾救助;

6、成立宗亲商会和文化研究会等机构,促进宗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以自愿加入宗亲会组织之宗亲且需年满十八岁以上者,为本组织之会员。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宗亲会章程;

(2)执行宗亲会有关决议及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3)协助宗亲会开展有关活动;

(4)向宗亲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宗亲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宗亲会的建议、批评权;

(3)参加宗亲会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宗亲会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会由各地宗亲选举产生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会负责。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监督工作报告、本会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和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节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以下简称领导成员)。

本会领导成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会长每届任期4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在宗族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列入网上追逃名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与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会商后,任命或批准本会分会长

(四)批准本会财务经费支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代表本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成员由会长牵头,从会长、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总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本着由各省份有一定名望、热心宗族事业,积极参与宗族决策的本会副会长组成。

第十八条 执委会在宗亲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宗亲会重大事务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提议,交由执委会讨论、表决,须半数以上执委同意后,即可执行。执委会成员应自觉严守秘密,所有提交执委会动议的事项,不得提前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必须具备执行副会长以上会员资格,由会长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兼职服务于本会,在会长、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

推举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为宗族服务的知名人士,可聘为本会顾问。上一届会长未连任,自动成为名誉会长(遭受罢免的除外)。

名誉会长、顾问列席本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

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业务工作;

(三)提出选举或罢免本会领导成员的人事动议,交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八)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提交会长批准

(十一)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最多5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本会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与宗亲会正副会长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建议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会监事长可列席执委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发现可疑问题或接到实名举报,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或收到指控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限期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督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长负责制,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承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本会财务部设主办会计一人,出纳一人。

会长、监事会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选派会计和出纳。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部会同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具体方案,交理事会审议;

(三)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设立本会分支机构方案,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设分会长一人,分会秘书长人,分会监事一人,在本会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理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对本会会长负责。

本会分会长必须具备本会副会长以上资格,经所在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本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会长批准。

分会监事可以由本会监事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本会分支机构会费收入、会员赞助货币或实物,由本会财务部直接负责接收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截留或设立“小金库”

本会分支机构会务经费支出,由本会财务部负责报账和付款。

本会商会成立自主财务部门,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分支机构发展分会会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本章程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的货币;

(三)赞助实物变卖的货款;

(四)宗亲商会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其他个人及单位(以下简称赞助人)赞助的货币或实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赞助人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赞助人和本会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接受赞助货币或实物在本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赞助人或本会监事的查询,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应当依照本会监督规则规定,及时配合和协助查询,如实答复。本会授权机构负责人对该查询答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侵吞、私分和挪用或者变相侵占侵吞、私分和挪用。

违反前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足额退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检讨原件存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部会计人员可以外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本会主办会计必须履行国家《会计法》规定的义务,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会计核算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下,确认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禁止设立“帐外帐”或“多本帐”。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管理除监事会适时履行监督职责外,接受政府财税、会计主管部门和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行政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本会解散的清算,必须接受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赞助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任务或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目的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会章程(草案)

为了进一步弘扬优良家族文化,促进蘧璩氏家族和睦发展,增强家族凝聚力,更好的培养家族人才,发扬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在宗亲会的指导下,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共分为七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地址 (与会长同址)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 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会是在宗亲理事会引领下,秉承先祖伯玉公精神,团结蘧璩氏宗亲力量,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蘧璩氏宗亲的亲密度,提升宗亲间凝聚力使宗亲们更真切感受到蘧璩氏大家庭的温暖。具体事项包含:

1、提供编纂家族总谱经费,成立宗族修谱专项资金。

2、提供建造、维护蘧璩氏宗祠经费,成立宗祠专项资金。

3、对本家族品学兼优、每年考取大学(大专)而家境贫寒的宗亲给予一定金额的助学奖励,助学金额根据每年的基金状况,由基金理事会商讨决定。

4、对本族发生重大变故、急于得到救助的特困家庭,给予及时救助,救助金额根据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基金理事会商讨决定。

5、提供祭祖活动经费;

6、提供参与蘧璩琚氏宗亲会的相关活动费用;

7、提供本届宗亲理事会日常工作运转经费。

8、其它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性质 本会是由蘧璩琚氏宗亲组成的一个自发性、自愿性、非政洽性、非宗教性、非谋利性的组织,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会隶属于蘧伯玉后裔宗亲理事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并遵守本会章程蘧璩氏宗亲,均可成为基金会成员(不分男女、不分职业、不分区域、不分贫富)。

第六条 会员不设立会费缴纳标准,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捐赠金额自行决定。

第七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参与讨论和制定基金会的相关制度;

3、知晓基金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4、审议基金会的经费情况;

5、选举和被选举基金会领导岗位;

6、对基金理事会和其他相关联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表决相关决议;

7、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金会章程

2、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利益不受损害;

3、关心和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协作基金会完成相关工作;4、承担和完成基金会和璩氏宗亲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

5、结合自身优势为其他会员提供资讯等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6、基金会和章程要求的其它义务;

7、推荐其他优秀宗亲参与基金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领导成员必须年轻化、知识化,有乐于奉献的精神,有领导和组织能力,热爱家族事业。

第九条 由基金会全体成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修改基金会章程;

3、决定基金会的存续及解散;

4、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会组织架构与蘧伯玉后裔宗亲理事会组织架构一致。

第十二条基金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会议时间与宗亲理事会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基金会成员任期与宗亲会任期相同,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重新选举。

第四章 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1、宗亲捐赠(宗亲个人及宗亲所办企业捐赠);

2、宗亲商会捐赠;

3、政府及社会组织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完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账本账册,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基金费的使用:

1、单笔花费500元及以下时,由出纳提出开支申请,分管副会长审批后即可使用;

2、单笔花费在500元以上时,由出纳提出开支申请,分管副会长报经执委会审核、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第三条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小范围宗亲及私人投资、置业。如确实需要改变资金用途,须报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基金会领导人职责

1、会长职责:负责基金会全面工作,带领全体会员贯彻执行基金会章程规定。

2、副会长职责:落实副会长安排事项,主要包含负责宗亲基金会的工作协调和平常工作事务,协调各种工作生活关系和矛盾。

3、秘书长职责:配合会长处理理事会相关事务。主要负责与璩氏宗亲会对接相关事宜,宗亲会及基金会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及整理。

4、财务职责:负责基金会财务,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每次开支同时出示开支明细单,并通过QQ群邮件、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公布。

5、出纳职责:负责会费的收缴、宗亲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额,负责好宗亲基金会财务的每一笔开支结算工作。

6、监事职责:负责对本届基金会工作的全面监督,督促基金会管理层完成各项工作

7、会员职责:参与组织召开宗亲会及基金会会议,监督基金会活动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基金会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不定期组织宗亲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主要是交流思想、加深感情、促进联络、互帮互助)

第二十一条  每次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会员必须参加。(会议可通过QQ群、微信群或现实会面等形式召开)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采取“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活动:

1、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事项

2、通过会员大会,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支持;

3、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终止活动前,应当在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基金会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清算后剩余财产,应在审计部门监督下,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联的慈善事业,任何个人无权支配剩余财产或其一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蘧伯玉后裔宗亲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基金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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